高校典型违纪违法案例通报

文章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24-05-09浏览次数:10


高校典型违纪违法案例通报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长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高长城用公款支付旅游补助费用问题。20137月下旬,高长城组织长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园林学院30名教职工及8名家属赴省外旅游。201412月,学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用公款支付旅游补助费用1.5万元。高长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补助费用全额退还。

2.吉林化工学院工会原主席王坚、原财务处长刘文彦组织公款旅游并报销相关费用问题。2014年暑假期间,王坚组织学院77名教职工到长白山景区旅游,共发生景区门票和车票费用1.66万元,经由刘文彦签批报销。王坚、刘文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全额退还。

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西科公车私用、违规领取补贴等问题。据陕西省纪委2017914日消息,陕西省纪委对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西科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西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和使用招生用车补助油票、以无实质内容的校园参观活动为名领取出差补助。王西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顶风违纪。鉴于其在组织审查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主动退还违纪资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西科党内警告处分。

二、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1.北京邮电大学套取科研经费设“小金库”涉280余万。经查,自2003年起,特别是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邮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邮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邮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晞党内警告处分。

2.中国农业大学工程院士李宁以套取科研经费、贪污问题。20145月,根据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的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审计署审计发现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20146月,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李宁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3.安徽理工大学能源与安全学院教授何启林虚报冒领科研经费问题。2012年至2014年,何启林未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财务,直接交厂家用以预付材料购置款,造成资金风险。2011年至2013年,何启林以多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助研补助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材料。安徽理工大学研究决定,给予何启林降低岗位等级(教授三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4.安徽农业大学茶与食品科技学院茶叶系主任、教授李立祥涉嫌虚列支出转移并侵占科研项目经费问题。李立祥2012年在科研经费支出中虚构材料采购事项,将科研项目33.26万元分批从安徽农业大学账户转移到与其合作企业的账户,套取科研经费20万元,违反有关规定。鉴于李立祥能配合调查,主动退回全部款项,安徽农业大学研究决定给予李立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系主任职务。

三、高校领导受贿典型案例

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高楚元被开除党籍。据湖北省纪委20161222日消息,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高楚元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高楚元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高楚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高楚元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察厅报湖北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牡丹江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林韧卒被开除党籍。据黑龙江省纪委2017109日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对牡丹江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林韧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林韧卒违反政治纪律,隐匿违纪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教师聘用、干部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向领导干部赠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学设备采购、合作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林韧卒身为高等院校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但其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和法纪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搞权钱交易,大肆敛财,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韧卒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网络资源整理)